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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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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如何维权?
出轨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擅自挪用夫妻共同财产,就涉及到法律问题了。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擅自赠与第三者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将财产要回吗,该如何要回?笔者将结合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
出轨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擅自挪用夫妻共同财产,就涉及到法律问题了。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擅自赠与第三者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将财产要回吗,该如何要回?笔者将结合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
【案件回放】近日,笔者在周村代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为存续状态。2016年刘某与王某相识,2017年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保持至今,在此期间,刘某隐瞒李某擅自通过微信向王某进行频繁、大量的转账,现已累计18万元。
李某认为,刘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他人,严重损害她的合法权益,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将获赠的钱款全部返还。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应当返还转款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刘某的赠与行为本身基于其与王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应为共同共有,被告王某因接受刘某的赠与所获得的18万元应当全部予以返还。
【律师说法】本案中,刘某和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王某,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中的受害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情人予以返还。被告王某明知刘某有家室仍与其保持不当关系,同时接受男方的财物,有悖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返还。
此外,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利。所谓平等处理权,是指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未取得一致意见(也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