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2022
-
03
当一人公司面对风险时,如何最大程度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生活中,不少老板都会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公司,也就是俗称的“一人公司”,但是当“一人公司”遇到麻烦时,作为自然人独资股东的你,该怎么样减轻自己的责任?
生活中,不少老板都会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公司,也就是俗称的“一人公司”,但是当“一人公司”遇到麻烦时,作为自然人独资股东的你,该怎么样减轻自己的责任?
相应的法律依据如下: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且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的一人股东,来证明“公司”是“公司”,“我”是“我”,一人股东作为公司的唯一全资股东,有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区分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负有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否否则的话,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在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诉讼案件中, 债权人一方只要看到合同相对方是一人公司的,势必会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一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股东在应诉时,也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一人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很多一人股东便是倒在了这一点上,无法举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人格否认的事实。
那么现实中,一人股东应当如何做,才能规避风险?
首先,一人股东心中要常有风险意识,公司的钱走公户,私人的帐走私户,从本身做到账目两清。
其次,也是最重要一点,一人股东应当为公司建立起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清晰的财务流水,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做到上述几点,便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最后,想要没有麻烦事,还是要将“诚信”二字放心中。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守规矩、讲诚信,才能取得长远发展。公司或者股东只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法律就会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但若无视法律、肆意妄为,到最后,股东个人就要为自身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