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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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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驶的车辆爆胎致人损害是不是交通事故?

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因轮胎突然爆炸致人损伤,是否以交通事故论?保险公司能否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在司法审判中存在争议,而且公安交警部门也存在对此类事故难以作出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情形。


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因轮胎突然爆炸致人损伤,是否以交通事故论?保险公司能否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在司法审判中存在争议,而且公安交警部门也存在对此类事故难以作出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情形。

案例一:

2012年725日,薛某巧、占某英、孙某、孙某然、孙某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云区法院)起诉称,2012723日,曹某款驾驶苏G×××××号车在开发区昆山工业园内的道路上运输泥土,发现轮胎损坏,电话通知孙永到现场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轮胎爆炸导致孙永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将“交通事故”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是指车辆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就本案而言,孙某修理的轮胎已经与车辆完全脱离较长时间,应视为一独立物,在装上车辆之前与车辆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不符合交通事故构成要件。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车辆行驶至目的地的过程中,事故地点是在机动车自由行驶的道路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的范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事故”定义范畴。人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二审法院以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车辆行驶至目的地的过程中,事故地点是在机动车道路上,就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交通事故”定义的错误理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二

2009年317日晚,某公司名下的皖C628XX、皖C69XX挂车从徐州市铜山水泥厂拉水泥前往固镇县城关镇建筑材料厂途中,右后轮出现故障,停靠在宿徐路诸庄集路段上更换备胎,修理工徐某建卸外侧轮胎螺丝时,内侧轮胎突然发生爆炸,将徐永建和在场的固镇县城关镇建筑建材厂职工金某合炸伤致死。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运输途中轮胎爆炸炸死换胎人及在场人,属于交通事故。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属于车辆行驶过程中因维修轮胎发生爆炸致人死亡的事故,从事故发生地、肇事车辆状态及两人死亡的后果等方面综合评判,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应认定为交通事故。法院判令人保禹会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死亡赔偿限额承担责任,符合交强险立法精神;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属商业险,保险人能否责任免除应当从其约定。本案所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三)项作出“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保险人责任免除”的约定,投保车辆轮胎爆炸属于“在营业性维修”之情形,故人保禹会公司就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责任免除。

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事件发生时,事故车辆靠边停在轮胎修理铺门前道路上,一侧车轮在主干道混凝土路面上,一侧车轮在修理铺门前泥土路面上,该轮胎修理铺依道路而设,此时事故车辆换胎的位置就是其行进道路,据此,可以确认事故地点在道路上,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所谓“交通事故”应包括运动和静止两种状态下发生的伤亡事故,并非以正在运行中为必要条件。本案事故车辆系在运输途中临时停靠修理,是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不应将途中维修与货物运输分割开来,在运输途中必须进行的维修期间应当视为运输期间,在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仍属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三

原告薛某永诉称:2012年324日上午,原告与妻子刘卫红沿新民东路自东向西步行至淮安市清浦区浦东花园北门对面准备过马路进入浦东花园时,遇到被告魏某林所有的苏H×××××号厢式货车违章停放在路边,原告夫妻绕行到该车后轮处时,该车后轮突然爆炸,原告夫妻均被轮胎爆炸的气流炸伤。法院最终认定:本案所涉事故可以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及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给付理赔款的义务。

编者按

小编认为如果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认定要件的,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并不能单纯以车辆是否在行驶中作为判定的唯一标准。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商业免责条款的约定来确定。友情提示:遇到疑难案件,需要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帮助,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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