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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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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能进行跨类保护吗?
2007年,市场上出现了“百粮春”牌啤酒,大家都认为是山东百粮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纷纷咨询。因为山东百粮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百粮”牌“百粮春“系列白酒是中国著名品牌,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属于知名商品。山东百粮春酒业有限公司一调查,原来是滨州市(与原告是相邻地区)一家叫山东麦迪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百粮春啤酒的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还没有被批准注册。于是山东百粮春酒业有限公司就以侵犯商
2007年,市场上出现了“百粮春”牌啤酒,大家都认为是山东百粮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纷纷咨询。因为山东百粮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百粮”牌“百粮春“系列白酒是中国著名品牌,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属于知名商品。
山东百粮春酒业有限公司一调查,原来是滨州市(与原告是相邻地区)一家叫山东麦迪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百粮春啤酒的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还没有被批准注册。于是山东百粮春酒业有限公司就以侵犯商标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麦迪啤酒告上法庭。
被告麦迪啤酒辩称:1、原告注册商标“百粮”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33类,而我单位生产产品属于第32类,显然,属于不同类商品,原告的商标不是中国驰名商标,不能进行跨类保护。且我单位生产的啤酒是“百粮春”牌,不是原告的“百粮”牌,我单位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2、原告生产的“百粮”牌“百粮春”白酒在国内不属于知名商品的范畴,且我公司生产的啤酒印有明显的产地和公司名称,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我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律师提出如下观点:
一、白酒和啤酒虽然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不属于同一类商品,但在中国传统观念和普通消费者一般认识中,均将白酒、啤酒、红酒等统称为酒类,在日常生活中不会特别注意其区别,因此,被告的行为仍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二、被告麦迪啤酒将其生产的啤酒称为“百粮春”啤酒,且在啤酒包装正面突出使用“百粮春”字样,而在背后标签上以较浅的颜色标注生产商、厂址等内容。由于原告“百粮春”白酒在山东省境内知名度较高,相关消费者只要看到或听到“百粮春”,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原告,因此,被告麦迪公司的上述使用方法足以造成消费者“产生百粮春啤酒系原告生产”或“生产厂家已经原告授权系原告关联企业”的误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被告麦迪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庭经过审理,采纳了原告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判决<(2008)淄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随后,原告律师乘胜追击,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建议对“百粮春”啤酒商标的申请不予注册,并将法院的判决书附后,最后,商标局将“百粮春”啤酒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