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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证据运用技能提升
2018年11月17日~18日,王忠大法官在京盛凯总部讲授了民商事案件证据运用技能提升的专项课程,王忠大法官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讲师团特聘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研究员,曾两任中院民庭领导,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根据自身多年来的经验,从法官的角度和立场,切实讲述了如何根据法律去运用证据,从哪个角度切实去贴合案件情况,如何合理运用自由心证等情况,使我们获益匪浅。 在听课的过程中,我们的学员全身心投入
2018年11月17日~18日,王忠大法官在京盛凯总部讲授了民商事案件证据运用技能提升的专项课程,王忠大法官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讲师团特聘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研究员,曾两任中院民庭领导,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根据自身多年来的经验,从法官的角度和立场,切实讲述了如何根据法律去运用证据,从哪个角度切实去贴合案件情况,如何合理运用自由心证等情况,使我们获益匪浅。
在听课的过程中,我们的学员全身心投入到这场知识的海洋中,不断的提升和丰富自我,从而使自己的执业技能进一步结合法官审判的视角,更加有利于案件的诉讼进展,充分站在各方的角度去看待问题。
自由心证和法定证据规则,在长期的诉讼实践中,有一些审判经验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可靠性,揭示了事物之间的规律性的关系,如果还允许法官自由心证,则有可能造成法官对这种规律性的认识误判而作出相反的事实认定。
日本学者松岗义正曾经指出:
“自由心证既以法官的自由确信,为判断证据之标准,则审判官具有相当之学识经验与其适当之能力者,故能获得判断适当抑制裁判正当之利益;然亦有任意判断一直裁判失当之弊害。
反之,法定证据主义,既须审判官受此法律之拘束,以为判断证据之标准,则规定证据方法及证据力之法律适于实践上之经验时,故能获得判断适当以致裁判正当之利益,且能避免任意判断不知裁判失当之危险,为其所长;然而审判官因受法定证据方法及证据力之拘束,其结果,势必以其学识经验不能证明确信之事实,又不能不认定制,又其所短。
此二种主义即各有短长,以故舍短取长,方为立法上适当之政策,近代各国,大都以采用自由心证主义为原则,以兼采法定证据主义为例外者,职是故耳。”